離婚冷靜期離婚協議還生效嗎?

一、離婚冷靜期離婚協議還生效嗎?

離婚冷靜期離婚協議還生效嗎?

離婚冷靜期離婚協議是沒有效力的;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協議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規定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只要還未領取離婚證,則離婚協議是不生效的,男女雙方對婚內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權的處分當然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是協議離婚,並不適用訴訟離婚,申請離婚登記後,一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民法典》離婚冷靜期可以轉移財產嗎?

不可以轉移財產,這個時候還屬於婚姻存續期內,如果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什麼情況下認定離婚轉移財產?

財產分割是離婚案件中最為複雜也是爭議最多的。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註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

(一)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冷靜期間代表着雙方還沒有正式的辦理離婚手續,對於在此期間協商的任何協議都不會產生法律的效力,只有等條件生效了之後,那麼協議才會依法的生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需要協商清楚,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同樣需要有離婚協議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