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一、哪種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哪種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這些都是通過雙方的努力才得來的家庭,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以上就是不允許離婚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的具體事項處理,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還需要就有關子女撫養權、離婚財產等情況進行合法的分割,具體情況下也可以提出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