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院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夫妻法院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夫妻法院離婚其實也就是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常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以這樣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但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這都是有程序要求的。那到底夫妻法院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法院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當事人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原告開庭時間,原告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雙方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這樣的話,一般是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確定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一下幾種情況:

1、 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區或鎮的基層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 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任命法院管轄。

5、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告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與協議離婚的程序不一樣,同時在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需要的材料也是存在差異。當然,去法院起訴離婚自然要先確定管轄法院,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