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再次離婚怎樣處理

二婚再次離婚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二婚再次離婚的程序:
如果夫妻能就離婚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訂立書面離婚協議,經審查通過的,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可以領取離婚證。
如果夫妻無法協議離婚的,可通過訴訟,主張離婚。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