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麼處理

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1、對於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2、一般來説,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的案件,經過人民法院二次以上正式傳喚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措施,或者可以逕行缺席審理、判決。
3、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4、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5、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
6、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7、起訴離婚,法院要求對方應訴,但是對方不來應訴,法院會進行缺席審判。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