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起訴離婚有哪些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起訴離婚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