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4.年滿30週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