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管轄分工規定是什麼?

一、重婚案件管轄分工規定是什麼?

重婚案件管轄分工規定是什麼?

重婚案件管轄分工規定是應當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和公安機關來進行管理,根據《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10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係無效"列。而婚姻關係無效的法律後果,儘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二、《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重婚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和判決情況,當事人一方存在重婚的情況時,可以司法機關起訴來進行判決,法律上對於重婚罪的判罰標準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後進行認定。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重婚的行為在進行管理的時候,他有管轄權方面的問題,這裏的管轄權主要指的是法院的管轄權,並不是説公安機關主要還是因為現在他是屬於輕微的刑事案件案件不需要公安機關插手處理,無需公安機關作出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