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精神補償費規定是什麼?

重婚罪精神補償費規定是什麼?

一、重婚罪精神補償費規定是什麼?

重婚罪精神補償費規定是婚姻法當中所規定的離婚後所損害賠償,《婚姻法》的修訂增加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即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建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對於通姦、實施家庭暴力傷害配偶,以及虐待、遺棄配偶的而產生的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本文在此不作闡述。本文只就因重婚行為而產生的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分析。

何謂配偶權,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均未作出規定,學界亦有不同定義。但大多認為,配偶權的一般內容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及家事代理權等。在現代民法理論中,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對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的侵害。

由於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重婚,而使對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構成《婚姻法》規定的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理論,重婚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須有違法行為,即有重婚的行為。第二,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生,即是使無過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主要包括:一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破壞,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三是對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四是為恢復損害而損失的財產利益。第三,須有因果關係。重婚的違法行為,是造成無過錯配偶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第四,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即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觀上故意違反婚姻法,明知合法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卻實施這種行為。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

二、其他法條規定

應當指出的是,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的這種損害賠償制度,是以配偶離婚為條件的,因此,離婚,既是損害事實的內容,也是因果關係鏈條中的必要環節,缺少這一環節,就不能構成這種形式的損害賠償。

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構成以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這種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其主體有三方。權利主體是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沒有配偶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這種侵權行為的賠償權利主體。至於受害人是否依法行使這一請求權,則應依受害人的意思表示為準。如何來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呢?《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看出,賠償義務主體,僅僅是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受害人不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實際上,受害人是完全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因為他們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人員,他們在結完婚之後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但是也有一些人員,他們結婚之後發現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甚至是出現了一些出軌成功或者是家庭暴力等現象,在此之下是可以進行一些離婚損害賠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