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間,男女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應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