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户口註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會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可以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複印證明材料等事項。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