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人不包括哪些情況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不包括:除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的人。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依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有以下四種: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成繼承人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
3、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做出的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是被繼承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做出的處分決定,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置其合法財產的法律形式。
二、遺囑繼承人的範圍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