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屬於轉繼承糾紛要滿足哪些條件

審查糾紛是否符合轉繼承的法律要件:

審查屬於轉繼承糾紛要滿足哪些條件

1、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

2、被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為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其依合法遺囑有權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4、轉繼承是兩個直接繼承的連續,是由被轉繼承人繼承後又轉由轉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連續繼承的性質。

5、轉繼承不僅存在於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於遺囑繼承之中。因為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在此時都已經取得了遺產繼承權,當他們此時死亡,其應繼遺產份額都可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6、轉繼承人的範圍包括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不僅包括原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還包括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們可以依照各自的繼承順序或原繼承人生前遺囑的指定,參加轉繼承。

確定繼承案件的訴訟管轄,應審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繼承案件專屬管轄的規定,即因繼承產生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確定管轄權時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 由於繼承案件屬法院專屬管轄,排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管轄。

(2)如果原告選擇在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當被繼承人遺產(動產或不動產、股權等)涉及到跨區域時,遺產中有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有多項的,以主要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如原告選擇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起訴,當被繼承人户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不能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具體地點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