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監護人條件包括什麼?

更換監護人條件包括什麼?

總所周知,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去對被監護人進行相應的義務履行。但當兩隻之間有一定的衝突和不可跨越的困難時,是可以進行更換監護人的。那麼怎麼更換監護人和哪些情況符合更換監護人條件呢?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講的是更換監護人的條件。

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

(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二、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瞭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綜上所述,更換監護人條件需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在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不履行監護職責和失去監護人的時候就可以更換監護人,用來協商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舉措,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實現法律維護被監護人的心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