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何才能變更撫養權

在我國如何才能變更撫養權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其中一方不管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就應該承擔起自己作為監護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如果在撫養的過程當中,本身自己的行為是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話,那麼對方是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那麼,在我國如何才能變更撫養權?

一、在我國如何才能變更撫養權?

變更撫養權有兩種辦法:一是孩子的父母雙方進行協商變更。二是通過起訴方式由法院判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司法實踐過中,離婚時父母雙方確定撫養權後,一般情況下沒有法定理由是不支持變更的。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應注意的事項

1 、撫養關係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無法就變更撫養關係達成協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正確把握“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來考慮。

3、收集變更撫養關係證據途徑。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變更撫養權大家可以選擇兩種方法,或者是雙方自己協商,或者是通過法院的起訴。不過如果法院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話,需要有着充分的證據。比如説對方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孩子,有着虐待孩子的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不良嗜好不適合孩子成長的,法院都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