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如何公證撫養權呢?

未婚生子如何公證撫養權呢?

孩子是祖國的花朵也是祖國的希望,父母有責任和義務撫養孩子,將孩子培養成國家棟梁之才,那麼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要因材施教,近年來在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出現了很多的糾紛和問題,那未婚生子如何公證撫養權呢,這個問題在下文中會給大家進行分許與研究,可以仔細閲讀一下。

一、什麼是撫養權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二、未婚生子如何公證撫養權

撫養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是父母雙方的義務 2、如果雙方有撫養協議,只要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雖未經過公證但仍受法律保護。 3、但雙方協議並不能排除雙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在子女需要撫養而一方無能力撫養時,仍有權向另一方主張撫養費。

協議撫養孩子未經公證,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説,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三、其他內容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現在的社會節奏越來越快,高效率的社會,同時也造成閃婚閃離的現象嚴重,在生活中這種行為很多,沒孩子的還好,有孩子的最傷心的肯定是孩子,孩子是無辜的,他們是弱勢羣體,不光是父母社會上人羣也應該關愛單親兒童,未婚生子如何公證撫養權在文中説的很詳細請仔細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