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人的要求具體是什麼

【撫養條件】

撫養人的要求具體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28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條件是:

1、 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

作為被撫養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若成年,當然就不存在讓人撫養的問題了。

這裏的未成年人應當理解為本人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再讓他人撫養了。比如,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同時又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應當再適用此條規定。

2、 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無撫養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撫養能力,當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撫養。

3、 撫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

這裏的負擔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和監護能力,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邁且無經濟基礎的當然也就不適用此條規定了。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產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在理解第28條款關係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養義務的產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同一順序撫養義務承擔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在法律上是沒有先後順序的。有負擔能力的都應承擔撫養責任。

4、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負擔能力,可採取協商的辦法由一家承擔或兩家共同分擔。協議不成,法院可根據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進行裁決。

5、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絕承擔撫養義務時,應受扶養未成年人可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贍養條件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一種有條件的義務,其條件如下:

1、 被贍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贍養

被贍養人需要贍養是首要條件,如不需要贍養,就沒有強調此義務的必要。

2、 被贍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

“子女已經死亡”、“子女無力贍養”是指——被贍養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贍養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備贍養能力,祖孫之間就不發生贍養義務關係。

不具有贍養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贍養行為能力,但缺乏贍養的經濟條件;有的是具有贍養的經濟條件,但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麼方面的贍養條件,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會在什麼方面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發生贍養義務關係。

3、 贍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有負擔能力的成年人

實際上是兩點要求:一是已經成年,二是有負擔能力。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成年,或者雖成年但確實不具有負擔能力。當然就不可能產生祖孫間的贍養權利義務關係。

小編提醒,被扶養人未成年的界定並不僅僅只是未滿18,就例如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同時又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應當再適用此條規定了。撫養人的要求並不複雜,有這方面需求的讀者重點注意下主要的條款就好,以及在辦理中諮詢政府部門,但是若撫養涉及到財產問題的話,小編建議還是諮詢律師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