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子女撫養糾紛起訴書怎麼寫?
自1994年2月1日之後我國法律不再認可事實婚姻。是否有結婚證為判斷婚姻關係的唯一標準。如沒有辦理結婚證就在一起生活則屬於同居關係。
當事人如果想要解除同居關係,則只能是自願協商解除,法院不再受理以解除同居關係為訴訟請求的案件。
如果當事人因子女撫養的問題產生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歸誰撫養。下面給大家提供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起訴狀的格式,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依法分割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2、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寫明雙方一起同居的事實、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狀況、子女狀況;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可以寫出對方的經濟狀況等。
此致
二、撫養資格
離婚夫妻因為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的,此時需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讓法院作出判決,而在起訴離婚過程中想要孩子撫養權的話,就需要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那麼起訴離婚要孩子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呢?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
1、工作性質;
2、工作環境;
3、收入狀況;
4、居住條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養;
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此外,還可以提供對對方不利的證據,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如,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等等。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對於同居子女的撫養問題,法院會根據父母雙方的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決。如果是未滿週歲的子女的話或者是孩子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都會由母親來進行撫養。如果父親一方能夠完全證實母親沒有撫養子女的能力,那麼有父親進行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