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禁止探視?

一、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禁止探視?

父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禁止探視?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如暴力行為、騷擾行為等;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如身患傳染病、嚴重精神疾病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二、探視權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三、犯人一個月可以探視幾次?

探監一般一個月只能探視一次,一般建議都規定了具體的會見日期;一次可以幾人沒有規定,可以少,也可以多;(具體諮詢當地監獄)會見的時候需要帶上“會見卡”,會見卡只有服刑人員的親屬才有,但是服刑人員的朋友可以跟隨其親屬一起去會見;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

會見的時候需要帶上“會見卡”,會見卡只有服刑人員的親屬才有,但是服刑人員的朋友可以跟隨其親屬一起去會見;探監一般一個月一次,人員不固定,但是需要經監獄許可

父母探視子女影響其身心健康的應該禁止。探視犯人可以一個月探視一次,人數不固定,同時必要要帶上“會見卡”才能探視,每次只能探視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