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起訴補充證據可以嗎?

撫養費起訴補充證據可以嗎?

一、撫養費起訴補充證據可以嗎?

撫養費起訴後補充證據是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補充新的證據,但是必須在開庭審理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二、起訴的條件

原告的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1、 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原告、被告、法院、訴訟請求以及起訴所依據的客觀事實,這些是起訴必備的核心部分。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原告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表達其訴訟請求等事項的起訴狀。起訴狀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有關情況;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以是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撫養費的起訴情況,對於在起訴的過程中存在矛盾糾紛 難以進行認定的,當事人是可以隨時提供新的證據的,其目的在於對相關矛盾糾紛進行合法的認定,司法機關可以結合實際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