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判?

如果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判?

離婚時夫妻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往往很激烈,但沒有奪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時會喪失了撫養孩子的責任感。法律規定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如果你的前任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向法院起訴後,前妻或者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判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一、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判?

憑離婚協議,到法院起訴對方維權,同時可以申請先於執行,不需要等到庭審結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並不意味着就可以不管子女的一切,法律對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支付方式都做出了規定。沒有撫養權的一方父母有責任支付撫養費。對於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判的問題,答案是如果該前夫不主動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會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