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下可以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的法定扶養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醫治療,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