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幾年為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係,事實收養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大量存在於現實生活當中。但是現行的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要求必須到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才能成立收養關係,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是,在收養法頒佈實施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前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形成收養關係。具體來講,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二)長期共同生活,(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四)親友、羣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

收養幾年為事實收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