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在居民空掛户有户口本嗎?
現在沒有空掛户,空掛户口只是民間説法,法律上根本不存在此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集體户口的類型有哪些?
1、高考放榜後,錄取高校會要求把户口遷過去,這就是學校的集體户口;
2、畢業後,如果做公務員或在事業單位上班,户口就直接遷移到用人單位,這是單位的集體户口;
3、如果在非政府單位上班,那麼就要把户口掛靠到人才服務中心,這是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户口。
三、户口註銷情形有哪些?
1、死亡。
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2、遷出常住地。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3、參軍入伍。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户口,不發遷移證件。
4、被捕入獄。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綜上所述,依法辦理了户口登記的才有户口本,正常情況下,從公民出生以後的一個月之內父母就應該給當事人辦理户口登記,如果沒有辦理户口登記,孩子是打疫苗、上學等各方面的事宜都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