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的户口

離婚後子女的户口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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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户口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一) 如果父母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帶的材料是:


    1、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2、孩子已上户口,要辦理户口遷移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證、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


    3、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户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户籍所在地辦理户口;


    4、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


    5、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户籍遷移證》;


    6、遷移證到入户的派出所辦理入户手續;


    (二) 如果父母視起訴要法院離婚的,需要準備的材料是:


    1、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


    2、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遷入地辦理準遷證明;


    3、持準遷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同意遷出意見書,在將準遷證交給遷入派出所即可。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説父母離婚的話,那麼孩子的户口應當跟隨着其中一方一起生活的人,當然,在遷户口的時候,他需要準備一些材料,比如説父母雙方協議離婚,需要帶的材料,包括到民政局領取的離婚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