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户口本掉了怎麼補辦?

一、公民户口本掉了怎麼補辦?

公民户口本掉了怎麼補辦?

1、本人寫出户口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登報等);

2、憑本人報告,遺失聲明原件,單位證明或街道居委會證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二、居民户口簿的填寫

1.户號——填寫户口登記機關為其編定的該户在本户口管轄區內的順序號。

2.居民户口簿首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户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簽字或蓋章,填寫簽發居民户口簿時的日期,並加蓋户口登記機關的户口專用章。

3.住址變動登記——填寫該户在本户口管轄區內變動常住地後的住址名稱、變動住址的日期,並由承辦人籤宇或蓋章。

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人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户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5.何時由何地過來本址——填寫本人遷來本户口管轄區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詳細地址及遷入落户的時間。世居本址,填寫“久居”。

6.登記日期——填寫户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時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更、更正,應在本欄填寫變更、更正後的項目內容、時間,並由承辦人簽字或簽章。

8.屬集體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與户主關係”兩欄不填。

居民户口簿內其餘各項登記內容的填寫,均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各項的填寫説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後,應加蓋户口登記機關的户口專用章。

公民的户口本在辦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時是需要出具的,如果户口本出現丟失的情況下,是對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上造成一定的影響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避免出現程序錯誤的情況,而導致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