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遷户口的條件是什麼?

一、公民在遷户口的條件是什麼?

公民在遷户口的條件是什麼?

1、户口可以進行直系親屬投靠:未成年子女、年老(60週歲以上等)父母、及配偶之間相互投靠遷移;購房入户的:當事人的房產面積、房屋所在地、購房時限、遷入户口的總人數、社保繳納年限等,需要達到當地的入户要求;人才引進的:需要用人單位有相應的入户資質、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等條件,達到當地的入户要求;

2、當事人可以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事先諮詢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具體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二、買房後怎麼遷户口?

1、購買房子後,應要先辦理房屋產權證,可以出具相關的房屋產權證明,這個是先決條件。房子的用途必須是住宅且私有的。如果是市外人員遷入房產所在地,還需出具在房產所在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保憑證。這個可以直接到社保局打印繳納流水單,可蓋社保局的公章。

2、辦理同意遷入證明。帶上房屋產權證相關證明(原件被抵押則到銀行複印且蓋銀行公章)、購房合同、社保憑據、户口、個人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等相關資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會開具户口准許遷入證明,然後帶着這個准許遷入證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申請開具同意遷入證明。

3、辦理户口遷移證。帶着步驟3辦理好的同意遷入證明,回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户口核發公安局或派出所,申請開具户口遷移證。帶着辦理好的遷移證到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辦理相關證明,並備案。帶着證明和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公安局正式辦理落户手續。

4、在辦理的過程中設計到的主要材料有:原户口本、個人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憑證、購房落户申請表等。

5、涉及到的辦理部門有:房屋所在地居委會、公安局;原户口所在地居委會、公安局;貸款銀行、房屋管理的物業單位、社保局等。

因為城市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到大城市進行工作和生活,那麼外地户口的公民也是不能完全的享受到當地的各項福利政策的,所以也是會有不少的公民會選擇辦理户口遷移手續的,在辦理落户手續時也是可以通過人才引進以及購買房產等方式來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