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
1、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