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票印鑑不清可否行使追索權
支票的印鑑不清楚,不能辨認是否屬於真實印鑑的,銀行可以拒絕付款。持票人遭受拒絕付款後,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第八十二條開立支票存款賬户,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户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賬户,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第八十八條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第九十三條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章有關匯票的規定。支票的出票行為,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匯票的規定。
二、支票掛失流程
(1)出票人將已經簽發內容齊備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以用進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和印鑑,向開户銀行申請掛失止付。
銀行查明該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後受理掛失,在掛失人賬户中用紅筆註明支票號碼及掛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將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也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止付申請書,經付款人簽章證明後,到收款人開户銀行申請掛失止付。
其他有關手續同上。
同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月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待票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
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上,應寫明票據類別、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並説明票據喪失的情形,同時提出有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屬喪失的票據的持票人,有權提出申請。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於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
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户銀行協助防範。
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支票印鑑不清與銀行預留印鑑不相符的,銀行拒絕持票人付款請求後,持票人可以向支付的出票人、背書人等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出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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