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追索適用的情形包括哪些
票據到期後,票據債務人有拒絕承兑票據;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二、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到期日前,出現匯票被拒絕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時,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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