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代位求償

保險法 代位求償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為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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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條件

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常用名詞。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
此種權利僅限於財產保險。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1、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後,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於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2、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保險人追償到的金額小於或等於賠付金額歸保險人所有,若追回金額大於賠付金額,則超出部分應償還給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