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標準

保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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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認定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對於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

1、詐騙的數額達到巨大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規定,對盜竊未遂情節嚴重應定罪處罰,同時將情節嚴重解釋為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即將欲盜竊的財物數額大小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筆者認為應將欲詐騙的財物數額達到巨大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社會危害性較大

如以販賣毒品的手段進行詐騙,實踐中的類似犯罪往往因詐騙不成而引發其他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所以這類詐騙未遂的情節是嚴重的;又如慣犯或流竄作案等危害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情形。

3、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屬於特別嚴重情節之一,因此將此項列為詐騙未遂應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這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大,如不及時打擊,將會導致下一個詐騙案的發生。

4、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未遂雖未造成實際的財物損失,但也極有可能導致損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的後果,這種情形並不能因為沒有造成財物損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應根據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對其予以定罪量刑,應列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