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運輸偽造人民幣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71條第1款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出售、運輸偽造人民幣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所謂出售、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如下:

(1)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由於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要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因此本罪的主體實際上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當然即使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與偽造者通謀的,也構成偽造貨幣罪,而不構成本罪。

(2)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3) 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其出售、運輸的對象是偽造的貨幣才能構成本罪。

(4) 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出售偽造的貨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式,通過各種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所謂運輸偽造的貨幣,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汽車、航空器、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偽造的貨幣從甲地攜帶至乙地的行為。上述行為只有在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關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即可視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需要強調的是,如果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的,即使存在其他嚴重情景,對行為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同時實施上述兩個行為的,也只按一罪論處,不定數罪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