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檢查規定是什麼?

一、組織納税自查

納税檢查規定是什麼?

(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建立自查制度,結合財務核算過程和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照現行税收法律、法規檢查有無漏報應税收入、多列支出、虛增抵扣税額、漏報或錯報代扣(收)税項目、錯用税率或計算錯誤等情況。

(二)對於國家税務機關組織的各類納税檢查,應當按照國家税務機關通知的內容、要求、時間等,組織力量認真開展自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日常自查中,發現納税錯誤,應當自行糾正;對於在國家税務機關組織的自查中發現的納税錯誤,除主動改正存在的問題,自覺補繳税款和調整有關帳務外,還要如實填報自查情況報告表。如自查無問題,亦應按規定填表上報。

二、配合税收檢查

(一)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對國家税務機關佈置的各類税務檢查活動,應當積極配合。對主管部門或按行業組織的聯查、互查,要有專人蔘加,協助開展工作,主動提供帳證資料和情況。檢查結束要協助檢查人員核實問題。對國家税務機關檢查後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立即執行,按規定限期補繳税款、滯納金和罰款;進行帳務調整,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以免今後發生類似問題。

(二)國家税務機關需要對納税人或其他單位、個人的納税情況採用錄音、錄像、照像、複印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人員應如實提供情況,出具證據,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三)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公民對於不按規定履行納税義務和違反税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税務機關檢舉揭發,為税務檢查提供線索,由國家税務機關按規定給予獎勵併為其保密。

(四)納税人外出經營應當自覺服從所在地國家税務機關的管理,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規定申報納税。

(五)納税人在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託運、郵寄應納税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配合國家税務機關檢查,如實提供其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