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質保金條款是什麼

質保金條款作為合同買方保護自己權益的一種方式,被廣泛運用到建設工程、買賣設備等合同關係中,往往約定由買方保留一部分款項暫不給付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屆滿或設備交付後一定期限屆滿,設備質量合格再行給付。

合同質保金條款是什麼

質保金作為特定化的款項,可以是質量保脩金,也可以是質量保證金。如作為質量保脩金,當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即用於充抵維修設備的費用;當設備質量合格後,其給付條件成立,即應按約給付。

如作為質量保證金,在沒有違約條款並存的情況下,其性質類似違約金,可以比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違約金規則來處理;如果設備質量不合格構成違約,違約方即無權請求給付質量保證金,如果不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先按照違約條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然後才能請求給付剩餘的質量保證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