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交通事故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在鑑定機關受理或者作出鑑定結論前,可以申請撤回鑑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