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運輸車輛新規定

危化品運輸車輛新規定: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危險貨物託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置標誌,並向承運人説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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