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另外特殊情況如:1.交通肇事後忙於搶救傷者,委託他人代為報案的,符合規定的“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的情況,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2.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或者將傷者送往醫院後如實告知公安機關自己所處位置,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後明知他人已經報案而留在現場等待,或者送傷者就醫後在醫院等待,歸案後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4.交通肇事後能及時搶救傷者,但並未親自或者委託他人報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經報案,在現場或者醫院被抓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需要綜合考慮交通事故發生後的各種情況以及肇事人的具體行為,審慎作出判斷。

由於搶救傷者是交通事故發生後最迫切的事項,為了鼓勵肇事人及時搶救傷者,一般來説,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肇事人有不願接受法律制裁的意圖,就可以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