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企業入夥退夥的條件分別有哪些
(一)入夥條件
這是指某一個第三人加入已經成立的合夥企業的條件,就是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企業退夥的條件
1、協議退夥(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
(1)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
(2)合夥人退夥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4、除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
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