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和居住證明區別是什麼?

暫住證和居住證明區別是什麼?

一、暫住證和居住證明區別是什麼?

1、享受的待遇不同

居住證與暫住證,兩證只是一字之差,待遇卻相差甚遠,拿到居住證就意味着和同一城市市民基本上享有一樣的待遇。而目前各地正在推行的居住證制度,讓外來人口在子女就學、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方面享受到同城待遇。

城市出台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到:與暫住證相比,持有居住證後,在醫療、教育、勞動保險、就業、社會保險等至少5方面,外來人口將會逐步享受到與市民同等的待遇。

2、製作週期不同

居住證採用分散採集、集中制證的方式製作證件。首次申請證件的需五個工作日的制證週期;已經領取了居住證的流動人員,改變居住證地址或證件延期的可持居住證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現場簽註後就可以使用。

《暫住證》是外地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3、證件有效期限不同

居住證有效期限擬定分為臨時和長期兩種。臨時居住證有效期為半年;長期居住證有效期為二年。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目前中國大陸不少地區已取消暫住證,由居住證代替。

二、開居住證明面臨哪些問題?

1、居住證明表述不規範。無法體現居住時間在1年以上,法院立案庭愛挑毛病。開具居住證明上要註明居住時間,比如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或者直接寫明居住一年以上,才能起到證明作用。(模版見後文福利,可以直接填寫、打印,去找社區蓋章。)

2、社區不配合。有的社區一聽是用於法院訴訟,會比較謹慎,所以,儘量不要一上來就提到法院訴訟使用。但是如果社區必須註明用途,不要編造,因為一旦寫上“僅限xx使用”,就要面臨法院不予認可的尷尬局面。

3、非本人不可開具。有的社區要求只能本人開具,所以想要開到別人的居住證明,比中彩票還難。但我也見到過很多當事人,成功開到了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居住證明。不得不為這樣開放包容、便利羣眾、為民服務的社區點贊。

辦理暫住證和居住證明時,公民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同,證件的有效期不同。開具居住證明時,要注意居住證明的表述是否規範,如果無法體現居住時間在一年以上,是不能起到證明作用的。還要注意是否是本人親自開具的,有些地方要求居住證明,只能本人開,不能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