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自動離職手續

怎麼辦理自動離職手續

不管是勞動者自己自動離職,還是被用人單位辭退,此時都需要按照單位的內部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當然自動離職的手續與被辭退的手續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那實踐中到底應該怎麼辦理自動離職手續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辦理自動離職手續

離職管理交接

離職手續的辦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頭形式進行,必須有書面文件資料存檔,否則視為該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仍未解除,存在極大的隱患。另一方面,離職的交接必須儘可能的詳盡、清晰,否則會造成新接任人員不熟悉上一任人員情況、信息資料沒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斷,陷於離職糾紛中。

離職手續應該有《離職職員申請表》、《離職職員工作交接單》。員工必須首先完整填寫《離職職員申請表》的各項信息,交直屬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公司高管簽字同意後,開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離職交接內容

離職交接包括與本部門間的工作交接、與行政部間的門禁卡/名片/工裝/辦公用品/電腦/車輛的交接、與人力資源部的制度文件交還等,有三類資料的交接非常重要:

技術資料交接——包括技術研發信息、產品配方、技術測試信息等,一般交給技術部負責人;

客户資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業名稱、聯繫人姓名、地址、電話、個人興趣愛好、曾發生的業務記錄等,一般交給客服部負責人;

帳務資料交接——包括應收、應付款記錄、預支款項交割等,一般與財務部進行交接。

二、企業如何處理員工的離職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 “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 [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在自動離職的情形,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而要是轉正了的話,則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當然,此時也是需要辦理自動離職手續的,其實主要就是對自己手上負責的工作進行一個交接,讓其他人能夠接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