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應當..

判決宣告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應當..

判決宣告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應當..

  根據《刑法》第70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比如某人犯搶劫罪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後,又對其漏的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這時,就應當將前罪所判刑罰15年有期徒刑與漏罪判處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9年有期徒刑,那麼,減去已經執行的10年,犯罪分子實際還要服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