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理裁定書寧波

破產受理裁定書寧波

破產受理裁定書寧波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塑料製品廠

營業地點:_________________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該廠廠長

對上述債務人的年(破)字第號破產申請案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債務人為破產人。

理由:

自債權人輕工一廠提起破產申請以來,經本院查明債務人全部資產收人僅_______元,而受理破產申請時負債總額已有_______元,已不能清償,現債務人負債總額已增至_______元。本院受理本案後,經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市集團總公司申請整頓,

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已於___ 年 ___ 月 ___日達成和解協議。但在整頓期間,債務人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重新申請終結整頓宣告債務人破產。本院確認債權人會議申請理由充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1條和23條的規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時,對本案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24條、第22條、第9條和第14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成立破產清算組,該機構負責人。

二、重新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日期定為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___ 年 ___ 月 ___ 日;地點為本庭。

三、破產宣告後首次債權會議日期定為___ 年 ___ 月 ___ 日;地點為本庭。

四、債權調查日期定為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我想你就破產受理裁定書寧波已經清楚了,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