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是無因管理前提條件嗎?

拾得遺失物在我們生活中一般是指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在法律上對於遺失物拾得的構成要件主要分為三點,第一是須為動產,二是須無人佔有,三是須非無主物。拾得遺失物與無因管理是一個前提和後果的關係,兩者又是不同法律性質的,拾得遺失物與無因管理的關係是什麼,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拾得遺失物是無因管理前提條件嗎?

拾得遺失物是無因管理前提條件嗎?

一、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係

“通常拾得之活動,屬於無因管理,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管理之意思為之者,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構成準無因管理。惟以為無主物拾得人,非無因管理人”。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須“主觀為他人”。“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之意思為之者”,實為惡意佔有人,準無因管理並不是無因管理。民法中“準”的技術手段,起源於羅馬法。“‘準’這個字放在羅馬法的某個名詞之前通常含有這樣意思,即如果比較以‘準’作為標誌的概念和其原來的概念,兩者之間存在着強烈的表面上的可類比性或相似性。它並沒有表示這兩種概念是相同的,或是屬於同一種類的。相反,它否定了它們之間存在着具有同一性的概念;但是它指出它們之間有充分相似之處,可以把其中的一個歸為另一個的連續”。準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相去甚遠,準無因管理並非無因管理。

有學者主張,“遺失物拾得就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遺失物之拾得,原系無因管理之一種,惟法律特予以特殊之規定耳”。這種觀點有失偏頗,沒有注意到對遺失物還存在自主佔有(即非無因管理)的情況。筆者認為,在自主佔有場合,有的是惡意,例如佔有人明知拾得物為遺失物仍意圖私吞;有的是善意,例如佔有人誤以為遺失物是無主物,欲先佔取得所有權。而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者,其對遺失物之佔有均為他主佔有。

對遺失物的佔有,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通説認為是無權佔有。通説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對遺失物存在有權佔有的可能。筆者認為,對遺失物的佔有,應區分為兩種:構成無因管理的,為有權佔有;不構成無因管理的,為無權佔有,形成侵佔或處於不法狀態。

二、無因管理對惡意佔有和善意佔有的排除

無權佔有分為惡意佔有和善意佔有。然而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無因管理既不發生惡意佔有,亦不發生善意佔有。換言之,在此場合下的佔有並非無權佔有,而是有權佔有。惡意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對拾得物沒有所有權或者沒有用益權,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沒有佔有權而佔有;善意佔有人則誤以為自己對物有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對之進行佔有。兩者的區別在於,惡意佔有人認識到了拾得物的性質,而善意佔有人則否。善意佔有區分為過失佔有與無過失佔有。“佔有者於佔有當時,信其自己有為佔有之權利,雖為相當注意,仍不能知其權利者,其佔有為無過失。反之,佔有者縱令信其有為佔有權利,但如為相當注意,即可知為無權利者,斯為有過失”。“我們究竟應當如何確定善意佔有人的地位呢?他不是合法佔有人,那麼只能給他戴上不法的稱號”。惡意佔有帶有侵佔的目的,是故意侵權;過失善意佔有雖不帶有侵佔的目的,但構成過失侵權;無過失善意佔有仍處於不法狀態,構成無過失侵權。“主觀的不法是一種有過錯的侵犯,客觀的不法是一種無過錯的侵害”。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均不具有無因管理主觀為他人的本質特徵。無因管理的主觀狀態不僅與惡意佔有根本對立,與善意佔有人的主觀狀態也大相徑庭。也就是説,對拾得物為無因管理的佔有,既不是惡意佔有,也不是善意佔有,亦即不是無權佔有,而是有權佔有。換言之,無權佔有處於不法狀態,管理人的佔有處於適法狀態。無因管理是維護他人法益的行為,無權佔有是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二者性質迥異。

無因管理人對拾得物佔有的主觀要件,是主觀為他人,往往通過外部行為得以表現,如履行通知義務、發佈廣告、打聽失主等準備歸還的行為。而無論是惡意占人還是善意佔有人,皆不具有準備歸還拾得物之外部行為。因無因管理對遺失物進行的佔有,也可以因管理意思的消失轉化為無權佔有。例如,某甲拾得一頭毛驢,頭幾天四處詢問而無人認領,後餵養並用它拉車近一年。某甲開始的行為是無因管理的外部表現行為,後來的行為是侵佔的外部表現行為。因此,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從有權佔有轉化為無權佔有中的惡意佔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因無因管理佔有他人之物,受合理時間的限制。依據現行法律,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或者及時送交公安等機關。“及時”應當解釋為“合理時間”。

三、對遺失物進行無因管理而佔有的主客觀分析

無因管理,是在沒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適法的無因管理分為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和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儘管不符合本人的意願,仍構成適法無因管理。例如,為在鬧市裸奔者穿衣,屬於客觀適法的無因管理。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的常態,是管理人以本人的意思或者推定的本人的意思進行管理。對遺失物的管理,明顯屬於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失主是希望有人拾得(佔有)遺失物並予以送還的;若不希望他人送還,則構成了動產的拋棄。主觀適法的無因管理,為遺失物管理人的佔有為有權佔有的結論提供了正當性的理論基礎。

對拾得物進行無因管理的人主觀上並沒有可歸責性。在民法中,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含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讓管理人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或依公平責任原則分擔責任,均為“天理”(公理)所不容,無須多論。無因管理行為是沒有過錯的,因實施無因管理而必須的佔有,也是沒有過錯的,是民事侵權違法阻卻事由。

佔有遺失物,是進行無因管理的必要條件。例如,我國《物權法》第111條規定了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即管理人妥善保管遺失物是合法行為。保管遺失物的行為可以表現為保存行為。保存費用即為必要費用。常識告訴我們,保管是以佔有為前提的。此時認為管理人佔有是無權佔有(不合法行為),就會發生與法律相沖突的結果。因為,管理人不能一方面有權向本人請求必要費用,另一方面又因侵犯佔有而須對本人承擔責任。如果把針對遺失物管理而必須的佔有行為,分解為無因管理合法行為與無權佔有的非法行為,同樣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因為,無權佔有是侵權行為或處於不法狀態的行為,並非逃脱價值判斷的單純的事實狀態。若失主發佈了尋物懸賞廣告,拾得人向失主交付拾得物的行為,就是受委託完成事務的行為,雙方成立委託法律關係。在完成事務前,拾得人的佔有應推定為有權佔有,但不屬於本文所説的對遺失物的無因管理。

四、無因管理佔有的本權及法定佔有媒介關係

(一)無因管理佔有的本權

“本權乃對於佔有而言”。“與佔有在概念上應該嚴格區別的是‘得為佔有的權利’。此種佔有的權利稱為本權。本權得為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或質權),亦得為債權(如租賃權等)”。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之佔有為有權佔有,有權佔有是存在本權的佔有,即無因管理人佔有拾得物的本權為法定債權。此法定債權並非請求本人為給付,而是作為佔有的根據,是債保持力的體現。就像保管一樣,無償保管人無權請求寄存人作為對價的給付,但其佔有保管物的本權卻是債權;有償保管人得請求寄存人給付作為對價的保管費,其佔有保管物的本權同樣也是債權。不過,保管人佔有的本權是意定債權。法律為維護無因管理的正當性,應當授權無因管理人對遺失物以佔有的權利。當然,這種佔有的權利,旨在維護失主的利益,而不是讓佔有人從中得到什麼好處。

拾得遺失物與無因管理聯繫就是一般在如果拾得遺失物以後,實施了管理行為的,可能會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一般指的是在沒有義務的情況下,管理了本人的事務,其視為拾得遺失物的人擁有合法佔有權的一項正面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