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詆譭公司法人會構成誹謗罪嗎
詆譭公司法人是否會構成誹謗罪要根據具體情況。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因此,詆譭公司法人是否構成誹謗罪要看是否給公司造成了損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公司能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嗎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2、名稱稱謂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
3、經營範圍不同。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經營範圍,子公司可以自行選擇經營範圍,一般無限制。
4、設立的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規定進行申請和設立。
5、財產關係不同。子公司雖然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於自己的財產。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於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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