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什麼性質?

一、死亡賠償金是什麼性質?

死亡賠償金是什麼性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已經相當明確。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屬於財產損害賠償金,是對死者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的範圍,普通債權人不能直接主張債權。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的原則是什麼?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或者其它意外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家屬可以拿到一筆死亡賠償金。在計算數額的時候,農村户口和城鎮户口不同,最終差別會比較大。死亡賠償金並不是精神損害性質,而是針對財產損失,家屬拿到這筆錢可以改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