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計算依據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侵犯肖像權的訴訟費是多少?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肖像權侵權起訴後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四、侵犯肖像權的訴訟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其實,侵權方和被侵權方可以就肖像權侵權行為協商賠償標準,如果雙方當事人沒辦法協商出具體的賠償標準的話,人民法院在確定肖像權侵權的賠償標準的時候,也是由法官綜合考慮這些因素自由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