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公證處屬於哪個部門?
公證處不是屬於政府部門,也不是企業、學校等其它普通的單位,公證處是依據法律規定設立的證明機構,其權利和義務由特定的法律進行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1、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2、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
(2)有固定的場所;
(3)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4)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4、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現行公證法沒規定公證處的性質,就現在而言,有些公證處是行政單位,有些是事業單位,還有些是合夥性質(試驗階段)。
二、公證處有哪些業務?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係、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鑑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公證處並不是一個政府部門,它只是一個獨自設立的一個機關,而且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要對一些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公證進行辦理,賦予各種文件法律效力等,所以在訴訟中經常會與這個機關進行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