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指定股權執行人嗎

一、債權人可以指定股權執行人嗎?

債權人可以指定股權執行人嗎

債權人不可以指定股權執行人,股權執行機構是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股權執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股權執行的啟動來自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股權的執行發生於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而民事強制執行是申請人的申請為要件的。如果沒有申請人的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啟動民事強制執行行為的。這是因為股權的執行從實質上説,也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處理私權利的民事行為。

2、股權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

股權執行,必須是為了履行法院判決或其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強制股權所有人轉讓自己的股權;否則,不能強制股東轉讓股權。

3、股權執行的內容是對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採取強制措施。

在股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權。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其他的司法機關不能行使這種權利。從股權所有人的意願來講,他可能不願意轉讓股權,但是為了履行判決、在人民法院的強制下不得不轉讓自己的股權。

4、股權執行的標的應是股權的全部內容。

股權有自益權與共益權。有人認為,股權的執行可以是股權中的自益權內容。但是,在股權的執行中,股權被執行的應是股權的整體,即既包括股權中的自益權,又包括股權中的共益權。因為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債權人或股權受讓人的利益。試想如果只執行股權中的自益權,債權人或受讓人就沒有行使共益權的資格,當原股東怠於行使權利時,就可能讓債權人或受讓人利益難以實現;當只執行股權中的共益權時,受讓人或債權人由於沒有獲得利益的請求權,一方面執行股權失去了意義,另一方面,受讓人或債權人由於沒有受益請求權,也就沒有行使共益權的積極性了。因此,在股權執行時,必須將股權的全部內容一併執行。

5、股權執行的後果是使股份依法發生轉讓

。股權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都發生股份被轉讓的後果,廣義的股權轉讓包括股權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時,必須依法進行。轉讓的行為必須符合有關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同等條件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等。如果股權的執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就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後果。股權通過執行,最終會有兩種可能:要麼由申請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所持股份而享有股權,被執行人喪失股東權利;要麼由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通過提供對價給申請執行人的方式取得被執行人的股權。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機構只能是國家司法機構,而不能由債權人隨便指定,而且在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之前,法院也不會對債務人的股權採取任何強制措施。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異地執行或是委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