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銷户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一、死亡銷户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死亡銷户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1、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公民死亡後一個月內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户口註銷登記手續。《户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户口註銷登記手續。

3、申報義務人拒絕或拖延註銷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户口所在村委、居委確認並出具死亡證明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強制予以辦理死亡公民户口註銷登記手續。

二、死亡人員户口註銷的期限

註銷死亡人員户口,需要由親屬在一個月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憑各級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社區衞生服務站、鄉鎮衞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或村(社)委會證明,在三個月內註銷户口,收繳死亡居民身份證。

對於工作中發現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時註銷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調查核實、履行書面告知和親屬簽字的手續後,憑相關證明材料註銷死亡公民的户口並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對於查找不到死亡公民親屬的,經當地村(居)委會核實並蓋章後,公安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材料註銷死亡公民的户口。對於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蹤且已過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註銷其户口。

三、辦理死亡登記和户口註銷手續所需材料和程序

(1)辦理死亡登記和户口註銷手續所需材料

1、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申報申請;

2、公民死亡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

(2)辦理死亡登記和户口註銷手續辦理程序

1、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2、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3、收費標準:不收費

以上就是對死亡銷户期限新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在進行登報死亡人員户口註銷時,需要醫療機構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的相關材料,或者是在公安部門進行開具居民死亡確認書。具體的流程為進行申請辦理申請,之後到相關窗口進行受理,然後進行現場的審查。